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561号 | 失信人 | 赵俊春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92319820119113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茂名市港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中农东方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货款 2015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 201500元为基数,从 2019年 6月 13
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付);二、被告茂名市港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中农东方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8500元;三、被告赵俊春、侯慧灵、刘峰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510.4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茂名市港邦运输有限公司、赵俊春、侯慧灵、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94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