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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会驯服风雨,法能维护正义——执行异议申请人为美兰法院送来锦旗
  发布时间:2024-10-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我马上要回J城了(化地名),我的房子还一直被查封,怎么还没有解决?”她一个健步拦了过来,气愤地说:“你们是领导对吧,得给我一个说法!”

“李院长!”她走过来,紧紧地给了一个拥抱,开心地说:“那天真的太感谢您了!”

1个半月,50多天的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让这位执行异议申请人能有如此大的态度转变,时间还要追溯到2个月前的一天。

8月底,居住在外地的陈女士来到海口出差,在来到自己购买的位于海口市某小区时,从物业处看到一份查封自己住房的执行征询异议公告。这让陈女士在疑惑之余甚为紧张,于是陈女士一方面联系律师准备申请执行异议,另一方面来到美兰法院,想要联系到办理该执行案件的郑嘉钊法官。此时郑嘉钊法官正外出办理执行案件,正在值班的张青松法官和陈素文助理耐心接待陈女士的同时立即查找该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由于事情发生的突然,并且住房处于查封状态,这让等待中的陈女士变得急躁起来。

“我当时就觉得,法官估计是站在那个被执行人(在此执行案件中,陈女士为案外人)那边的,所以才在这里拖着我。”现在说起当时的情况,陈女士还带有歉意地笑了。

日过午时,忙碌了一上午的郑法官带着执行团队回到了法院,在得知陈女士的到来后,马上来到了接待室,在向焦急的陈女士了解了情况后,为陈女士说明了此执行案件的情况,并为陈女士指点了下一步的做法。

“我当时真的一头雾水,什么都不懂,还好郑法官跟我说了一些,指导了我一些,要不然我都晕晕的,光着急了。”

陈女士在得到了下一步的行动方向后开始回去实行着,但毕竟自己来海口只是短期出差,而且住房一直处于被查封状态,这让陈女士越发地感到不安,于是在9月5日中午再次来到美兰法院,此时“摩羯”台风即将登岛,美兰法院也按照海口市发布的要求即将停工,全院的干警几乎都已离开,院长陈云峰、副院长李瑛还在检查着院内的安全防护工作,这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陈云峰院长和李瑛副院长在了解到陈女士的情况后表示对情况十分重视,在研究过后决定由李瑛副院长亲自对此执行异议案件进行督办,并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该执行异议案件的承办法官曾繁盛和法官助理吴静,并将法官助理吴静的联系方式给了陈女士以便后续进行案件方面的联系。

9月6日,那位号称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大台风的不速之客“摩羯”还是来了,“九月秋高风怒号”,整个海口饱受摧残,导致生产生活一片瘫痪。此时,为这件执行异议案件挂心的不仅是陈女士一人,还有承办案件的曾繁盛法官团队,其中,法官助理吴静可得到了一段令她难忘的经历。

“知道当事人着急啊,这件事换了我我也着急,可偏偏又遇到这‘鬼’天气!”台风过境后,法院干警在9月9日星期一克服了道路不畅、出行不便的困难按时到岗。此时的美兰法院一片狼藉,断网断水断电,法院干警和物业人员还在积极清扫、抢修院内的各项物品、设施,可以说现场根本不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但执异团队秉着“没条件也要创造条件”的工作作风迎难而上,吴静助理在曾繁胜法官的指导下,先仔细审查了执行异议案卷,并到执行局找郑嘉钊法官调取执行案卷了解房产查封的情况,在梳理全部案情后,吴静发现仍需向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于是吴静尝试着联系异议申请人陈女士,手机网络一直不稳定,“真的是打了几个电话才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才说清楚一句话”吴静回想起来无奈的说道。幸运的是,在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并经合议庭评议后,曾繁胜法官依法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书。

这件执行异议案件因台风天气导致补交材料难的影响,自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到作出裁定,仅用时10个工作日,美兰法院干警的耐心接待和对案件的高效办理让陈女士很受感动。10月29日,恰巧又是受台风天气影响的一天,陈女士冒着风雨来到美兰法院赠送锦旗。期间陈女士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谢谢!”这一声谢谢听似简单,但它里面包含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办案团队对工作的负责以及美兰法院人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决心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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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美兰法院干警无惧前方乌云风雨,不怕前方一路荆棘,因为我们相信情会驯服风雨,法能维护正义!峰回路转,终将柳暗花明;云消雾散,必会万里晴空!

案件回顾:

执行异议申请人陈某于2016年购买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可该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初始登记,且未为陈某办理备案手续。2022年该房地产公司与他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美兰法院。后因该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美兰法院依申请查封了登记在该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多套不动产,其中包括陈某所购买居住的房产。陈某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相应的不动产的查封。

接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考虑到本案关系到群众住房问题,执行异议组的法官曾繁胜带领法官助理吴静查阅了所有案件材料,仔细分析案情、审核证据。经过执行异议组审理查明,异议申请人陈某早于2016年便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按约交纳了首期房款、购房余款。2020年1月份,该房地产公司已将案涉房产交由陈某居住使用。陈某装修该处房产后入住使用至今,产生并支付了相应的水电费、物业费等,足以证明了陈某已合法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最终,美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认定执行异议申请人陈某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裁定支持了陈某的解封案涉房产的申请。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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