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815号
李毅:
本院受理原告陈兴诉被告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为66,405.67元),合计:196,405.67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