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2040号
李财良:
本院受理原告廖攀武、刘海涛、刘刚诉被告李财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保全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2024)琼0108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财良名下价值392185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80.93元,由申请人刘海涛、刘刚、廖攀武预付。)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77500元及利息暂计14685元(以37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利息,自2023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为14685元);以上合计:392185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费1176元等费用;合:39336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3日16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