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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民初877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民初877

林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林根、林道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林根、林道清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林根、林道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28018.96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 2024 年 2 月 28日,尚欠利息 80624.57 元、罚息(复利)3119.41 元。自 2024年 2 月 29 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加收 30%计收,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利率加收 30%计收;贷款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0.65%,于每年 1 月 1 日调整);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有权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就被告林根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西路 167-1 号金海大厦 20A1 房【证号:琼(2021)海口市不动产权第 0020247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414.42 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 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林根、林道清共同负担(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年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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