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8106号
海口诚信联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义与被告海口诚信联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8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汤义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汤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00元,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