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8648号
罗修圣: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进冲诉被告罗修圣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琼0108民初18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罗修圣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共计价值67730.33元;保全标的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公积金账户、房产、机动车辆、土地、应收债权,其中对于土地、房产、机动车辆的保全,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不限制被申请人使用;被保全标的总金额不超过67730.33元;冻结被申请人罗修圣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院已执行下列保全事项:线上分别额度冻结被申请人罗修圣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0e04d954210fbae@wx.tenpay.com账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732747790790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6400011911663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36683520002134554_156_1账户内的存款各67730.33元(实际冻结可用金额分别为487.04元、2.03元、3.83元、202.7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
至此,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
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864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案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