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6496号
韩宁:
本院受理原告崔秋生与被告韩宁、海南美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6496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韩宁、海南美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秋生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韩宁、海南美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