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7455号之一
刘云龙: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2)琼0108民初147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澄迈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7455号执行裁定书、74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74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该(2023)琼0108执745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申请执行人海南澄迈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龙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澄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合同编号:CML000039911)。该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云龙名下价值人民币8943.44元的财产。该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云龙名下价值8943.44元财产的冻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