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458号
海口棚楷商贸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张政与被告海口棚楷商贸商行人格权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4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300 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 150元,由原告张政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