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9127号
武志彩:
本院受理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志彩、海南农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武志彩偿还原告受让债权所得借款本金3558.79元,拖欠利息845.47元、服务费921元,合计5325.26元(上述债权数额暂计至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2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余额3558.79元为基数按照年化8%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服务费以借款本金余额3558.79元为基数按照年化5.55%计收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