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812号
海南创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创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陈冬梅以及第三人杨俊、赵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卖房款990000元及利息160825.5元(以9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按央行基准利率利息即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2441.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为148384.5元,两项合计160825.5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