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9383号
海南竹村鲜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竹村鲜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岛分公司、海南竹村鲜道日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俊诉被告海南竹村鲜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竹村鲜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甸岛分公司、海南竹村鲜道日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确认原告与三被告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46176元;(2019年1月15日起算)三、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用共计1865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6966元,周末加班费169537元) 四、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392元 五、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9034元 六、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8月的工资差额为5250元 七、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0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