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805号
彭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正强超越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3)琼0108民初1480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彭霞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正强超越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2 万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2023 年 9 月 8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0 元(原告海南正强超越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彭霞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48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