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9667号
陈李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求清诉被告陈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整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