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214号
刘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被告刘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猫款315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945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尾款及运费垫付费1285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宠物猫治疗费用费1265元;4、本案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司法鉴定费等)、材料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