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2102号
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雁南与被告海南顺为车联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210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租赁违约结算明细单》无效;二、驳回原告胡雁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 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胡雁南负担25元,被告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