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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0108民初12102号原告胡雁南与被告海南顺为车联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3)琼0108民初12102

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雁南与被告海南顺为车联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210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租赁违约结算明细单》无效;二、驳回原告胡雁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 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胡雁南负担25元,被告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海口市海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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