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6101号之三
王壮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壮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6101号执行裁定书二(过户裁定)、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二(过户裁定)载明: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壮雄名下车牌号为琼FD3639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车牌号为琼FD3639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FV3B2FY7K3548491;发动机号:A82719]归买受人拜宏天(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8803021016)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拜宏天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拜宏天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琼0108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壮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壮雄名下车牌号为琼FD3639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车辆。2024年2月24日,竞买人拜宏天以182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车辆。扣除拍辅服务费2320元、评估费3000元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退转124875.85元,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向本院确认(2022)琼0108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099.08元、执行费2518.71元上缴国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此外,本案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案号:(2022)川0106执7240号],申请分配债权总额为255424.6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为上述车辆抵押权人,在实现本案优先债权后,本院依法将本案剩余案款47186.36元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