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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0108民初19672号原告陈祥华诉被告武汉旭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剑光、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3)琼0108民初19672号

石剑光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华与被告武汉旭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剑光、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人民币本金10.698401万元和利息0.6107万元(利息计算:以本金10.698401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5日开始,暂计算至2023年09月08日止,实际应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被告一非法扣除的工伤费用10.0万元及利息0.570833万元(利息计算: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5日开始,暂计算至2023年09月08日止,实际应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0.114167万元(利息计算: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5日开始,暂计算至2023年09月08日止,实际应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律师费0.5万元;以上第1至第4项,本息合计诉请金额为24.494101万元(其中欠付工程款本10.698401万元,返还工伤费用10万元,返还质保金2万元,各款项利息合计1.2957万元,律师费0.5万元)。5、判令被告二(石剑光)对上述第3项的诉请款项(质保金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6、判令被告三(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至第4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未来领取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650900分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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