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008号
肖帅: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起发点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4509.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613.89元(以2450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自2022年1月16日暂计至2024年1月2日,共717天,该项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所欠货款之日止);以上两项暂计人民币27122.89元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22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