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456号
索童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索童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4)琼0108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原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0108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