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22号
海南康卫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京平盛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康卫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支付租金90590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8%计算,截至2023年7月9日为86172.28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13日16时15分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