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9506号
夏文凤、张星:
本院受理原告庄碧川诉被告一夏文凤、被告二张星、被告三海南容合志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追加被告一、被告二为(2023)琼0108 执47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6月04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