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8492号
刘泞瑜: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诉被告刘泞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2023)琼0108民初18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刘泞瑜从2021年01月起按每月261.5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至全部管理费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0月,应付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8892元,公共水电分摊2075.81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每天按欠交物业管理费的3‰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12日,违约金约人民币6803.05元。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涉案金额合计:8892+2075.81+6803.05=17770.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06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