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11886号
文家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8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瑜与被执行人文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1188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之一、结案通知书。
(2023)琼0108执1188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家武名下价值4350元的财产。
(2023)琼0108执118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文家武名下价值43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2023)琼0108执11886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8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瑜与被执行人文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家武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00元,并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3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债务均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