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5440号之二
陈义、海南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义、海南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载明: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义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362号滨江度假城3号楼3层301房的查封并将所有权归买受人温小娜所有。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陈义、海南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已清偿,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