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2839号之一
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晓与被告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283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子晓支付1321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32169元为基数,按LPR计付,自2023年8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子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195.25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