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恢1410号之一
吴敏: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敏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恢1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敏名下价值42096.67元的财产;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恢1410号执行决定书、解除限制消费令,消费令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敏的限制消费令。二、将被执行人吴敏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恢1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敏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恢1410号结案通知书,通知书如下: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