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2733号
新乡中寰机场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执行人新乡中寰机场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志诉讼费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2733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裁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新乡中寰机场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志诉讼费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015.18元,其中12245.18元作为案件受理费、4770元作为保全费均已上缴至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