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5632号
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能运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市航运公司以及第三人海南长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海南嘉和海运有限公司、海南长益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确认原告海口能运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市航运公司、第三人海南嘉和海运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签署的《补偿协议》中关于向被告海口市航运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支付方式条款无效;二、确认原告海口能运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市航运公司、第三人海南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签署的《补偿协议》中关于向被告海口市航运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支付方式条款无效;三、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补偿款 2000万元及其孳息(孳息以 2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4日为1532666.67元);四、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