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92号
陈洪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植新诉被告陈洪萍、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王植新与被告一陈洪萍于2007年2月12日签订的《转让房屋合同书》合法有效;房款:1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陈洪萍、被告二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协助原告王植新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27号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1号职工住宅楼6层602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王植新名下: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0日16时15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