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9907号
海口市尚源明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海口市尚源明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拖欠的物业费,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人民币9040.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物业费而产生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为3724.69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起至2023年9月的公共用电分摊费 314..97元、公共水费分摊费44.06元,共计人民币359.03元;
以上欠费总合计13124.2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2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