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43号
郑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盛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卫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88261.03元及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以388261.03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共28147.31元),以上款项合计416408.3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