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0108民初19473号
何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其贞与被告何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7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458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125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日暂计2458元);以上诉讼请求标的总额为人民币7370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15:00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