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893号
马英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赞军诉被告马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2024)琼0108民初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690元(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止为);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910元(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8日为5910元);以上三项总计为996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20日09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