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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0108民初8370号案件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0108民初8370

海南九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海南九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康弘投资有限公司、王强、海南康盛善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精功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精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琼0108民初8370民事判决书,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现提起上诉,上诉状载明: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支付1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18日为17119.44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二、三、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上诉人一不能清偿的范围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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