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2677号
陈国保、临沂丰瑞石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学平诉陈国保、临沂丰瑞石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267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保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学平返还11480元;二、驳回原告万学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学平负担8.16元,由被告陈国保负担101.84元。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