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066号
陈春宇:
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春宇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琼0108民初14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宇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陈春宇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800元、律师服务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8元、财产保全费1686(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陈春宇负担(被告陈春宇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