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0108执3545号
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
本院在执行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诉讼费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执35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之二载明: 解除对被执行人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27号地方国营海口市乳酸食品厂2号职工住宅楼1层103房(不动产权证号:HKYL490652)的房产查封。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