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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琼0108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8民初1735号

曹德耀: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告曹德耀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德耀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口 分 行 偿 还 信 用 卡 ( 卡 号 :62596999116259699911512246)透支本金 47530.39 元、分期手续费 1982.75 元、违约金 2594.55 元,并支付利息和复利(截至2023 年 6 月 15 日,积欠利息、复利 12115.38 元。自 2023 年 6月 16 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750.08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担 41.73 元,被告曹德耀负担 708.35 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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