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7843号之一
海南孚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2)琼0108民初1707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壹鑫成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孚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784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孚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该限制消费令载明:对海南孚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明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失信决定书载明:将海南孚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2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