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25号
黄世佳、陈荣文、陈海霞、黄锡庆、谢翠旋、郑步跃、吴海珍、陈益贵、刘阿军、谢文海、吴童妹:
本院受理原告向榆洋诉被告黄世佳、陈荣文、陈海霞、黄锡庆、谢翠旋、郑步跃、吴海珍、陈益贵、刘阿军、谢文海、吴童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世佳、陈荣文、陈海霞、黄锡庆、谢翠旋、郑步跃、吴海珍、陈益贵、刘阿军、谢文海、吴童妹连带赔偿原告94426元(其中:护理费9000元=120元/天/人×75天×1人,残疾赔偿金80426元=40213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