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066号
陈春宇:
原告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春宇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406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春宇名下 233200 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春宇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实际查控财产情况以协助执行单位的反馈为准)以上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 1686 元,由申请人海口银泓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