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8283号
海南大通集团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那凤春、熊嫦君、葛迎梅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以及第三人海南鼎和拍卖有限公司、海南大通集团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坐落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原沿江三东路)11号伊甸园小区综合楼A座第五层房产的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于三位原告那凤春、葛迎梅、熊嫦君所有;购买价189万元。2、判令将上述房产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至三位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