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1325号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吴观水诉被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江信用社、云秋若、杨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依法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8执异322号执行裁定书,判决不得执行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城西路34号B042房【不动产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第16519号】,并依法解除查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5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