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执50号之一
崔小宝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08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美兰富海渔业东文水产技术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崔小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0108执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之一、结案通知书。
(2024)琼0108执5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一、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小宝玉名下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财产。二、冻结金额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024)琼0108执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小宝玉名下所有财产的冻结。
(2024)琼0108执5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08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美兰富海渔业东文水产技术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崔小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本院依法将扣划执行人名下存款中的1605元退转至申请执行人,5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