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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1167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3-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2)琼0108民初11671

李清俊: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李清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0108民初1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清俊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950.01元、滞纳金21.45元、增值服务费12元、挂失手续费5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截止2022年4月10日,积欠利息及复利6823.45元。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按月计收)。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清俊负担。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6.24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担99.20元,被告李清俊负担2287.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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