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4790号
赖道兴、刘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生诉被告赖道兴、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3)琼0108民初1479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龙生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 59 号金椰都滨海花园 5 号楼 2 单元 502 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 HK14643400513578);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赖道兴、刘俊名下价值 50000元的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实际查控财产情况以协助执行单位的反馈为准)。以上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 520 元,由申请人王龙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