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7299号之二
梁香碟、魏海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洋支行与被执行人韩云、刘小玲、梁香蝶、魏海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执7299号之一执行裁定、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云、刘小玲、梁香蝶、魏海洲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措施。结案通知书载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息172758.38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还清本案的欠款,申请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另,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60.04元、案件执行费2491.3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