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362号
海口美兰嘻咛宠物店、海口美兰恬沁宠物店:
本院受理原告周超君诉被告海口美兰嘻咛宠物店、海口美兰恬沁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购买费用1500元并赔偿原告4500元,共计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